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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医保发[2022]12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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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5:46:56 |
| 信息简介: | 正常参保人员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可以分期补缴,也可一次性补缴,具体时间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缓缴的缴费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补缴。逾期未缴的,对已缓缴的缴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