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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医保发[2024]8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保待遇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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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5:41:58 |
| 信息简介: |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达到我省和统筹地区规定的年限,自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未按规定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不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