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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办理省十四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052号建议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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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5:40:28 |
| 信息简介: | 根据40号公告,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