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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91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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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5:40:13
信息简介: 纳税人仅可就本人或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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