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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发票备注栏新规(2026年6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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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5:34:30
信息简介: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上述信息应在开票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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