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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税函[1994]16号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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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5:21 |
| 信息简介: | 各外贸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认真清理1993年底的库存出口贷物(包括待运出口贷物),如实、及时填报《1993年库存出口贷物申报表》。长沙地区外贸出口企业将“库存表”直接报送湖南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其它各地的外贸出口企业将“库存表”复印件一份送湖南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