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湘税函[1994]26号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贷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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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税函[1994]26号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贷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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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5:18 |
| 信息简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