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湘税函[1994]24号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湘税函[1994]24号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5:17 |
| 信息简介: | 原交纳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的纳税人,以前年度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货物,在1994年收到货款的,以及纳税人因购买方拖欠而在1994年1月1日以前未作销售收入的销货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均应按原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的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其应交的增值税可按征收率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