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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税函[1994]58号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办理和重新认定外贸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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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5:15 |
| 信息简介: | 凡经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对过去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在本通知下达后30日内,按新的规定重新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