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湘税函[1994]109号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湘税函[1994]109号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5:11 |
| 信息简介: | 若收取的价外费用项目不多,能在同一张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填写的,可直接填开在专用发票上,但应将实际收取的价外费用按规定分解为“不含税价外费用”和“税额”两部分,并分别填入专用发票的“金额”栏和“税额”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