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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税函[1994]123号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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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5:10 |
| 信息简介: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纲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2号)转发给你们。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统一使用《湖南省XX市(县)XX行业收购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