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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税函[1994]126号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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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5:10 |
| 信息简介: | 商业零售企业应指定专人在固定地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该固定地点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点”的标识,不得将专用发票放在营业柜台上由营业员开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