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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税函[1994]128号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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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5:08 |
| 信息简介: | 对于非建帐个体户,包括原征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双定户”和临时经营户,仍然继续采取附征办法与流转税一道定期定额征收。具体附征比例由各地、州、市税务局根据本地行业盈利水平以及经营地段等情况,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