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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税函[1994]137号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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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5:07 |
| 信息简介: | 原实行增值税购进扣税法的企业,以前年度外购扣除项目的税金都已给予抵扣,因此,上述企业1994年收到以前年度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销售收入,以及因购买方或受让方拖欠而在1994年1月1日前未收回的贷款或经营收入,应按原增值税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