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湘财预[1994]193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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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财预[1994]193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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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5:03 |
| 信息简介: | 企业申退付属于省级预算收入的税收(如省级企业所得税等),由企业向省财政厅主管处室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复印件由省财政厅主管处室留存),省财政厅主管处室审查核实后,按税制开具“收入退还书”送厅预算处,从省国库退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