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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函[1994]3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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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4:57 |
| 信息简介: | 所有外贸企业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原未实行利改税的煤炭、军工、粮食、农垦、农牧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除已明文规定暂免征收所得税外,也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