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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1995]12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等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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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4:52 |
| 信息简介: |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地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对不在同一地市范围内的,仍需报省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