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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1995]137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个体经营者生产加工经营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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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4:46 |
| 信息简介: | 属于查帐征收的个体经营者,按查完后的收入作为消费税的计税收入;对于实行“单定”、“双定”征收的,统一以原核定的全部营业(收入)额的50%为消费税的应税收入,依5%的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额。若营业(收入)额发生变化时,应纳消费税额也随之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