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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湘地税发[1995]2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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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22:24:44
信息简介: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的,其当年已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从1995年度起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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