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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1995]29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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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4:30 |
| 信息简介: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044号)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度内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