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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1996]67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力公司系统纳税申报等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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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4:19 |
| 信息简介: | 供电企业当期实现的电费收入(包括随同电费收取的重点电力建设基金)和发电企业的厂供电量,应分别按5%征收率、8元/千千瓦时的定额税率就地预征税款,其他应税项目不适用就地预征税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