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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函[1996]240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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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3:49 |
| 信息简介: |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直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每年在3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报省局审核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