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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函[1996]258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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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3:47 |
| 信息简介: | 对检查出来的企业虚报亏损,应按规定调减亏损额度,并相应进行处罚,处罚额度可根据查补虚报亏损额来确定;对汇总纳税单位的所属成员企业,在汇缴期过后,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查补的虚报亏损额,应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作为查补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入库。上述查补税款的计算,除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其余企业一律适用33%的比例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