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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1997]3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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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3:44 |
| 信息简介: | 城市信用社发生的呆帐放款符合核销条件的,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信用联社和全、市(城市分局)国家税务局共同审批;5万元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12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