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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发[1997]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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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3:43 |
| 信息简介: | 上述普通学校和经地、州、市级教委批准成立的其他教育机构,确实属于为国家承认其学历而举办的各类培训、辅导班所提供的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如高考补习班、电大、自考、函大辅导班等,经过办学单位申请,并提供办学证明材料,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