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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局函[1997]5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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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3:34 |
| 信息简介: |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