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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局函[1997]9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湖南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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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3:15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湖南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97号)精神,从1997年7月1日起,对省电力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供电环节的预征率按4%执行,发电环节的预征定额税率仍维持8元/千千瓦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