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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1997]13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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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3:11 |
| 信息简介: | 传销员传销日用消费品的自用部分的计算比率为,按企业规定的建议销售价格或固定销售价格计算传销产品总价(不含增值税额)的25%;传销耐用消费品的自用部分为每2年1件。耐用消费品是指单位价格在1千元以上,自然使用寿命2年以上的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