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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1997]14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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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3:09 |
| 信息简介: | 关于修理外轮业务提供有关退税凭证问题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用于修理外轮的货物可免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但须提供由海关、边防、卫生、检疫等联合检查后出具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有关船舶出口口岸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