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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局函[1997]12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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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3:04 |
| 信息简介: | 本辖区的国有企业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已收取的必须于1997年10月31日前全部清退。对已收取发票保证金且连续3年无偷骗税行为或发票严重违章行为的纳税人,应全面清理,退还已收取的发票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