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湘国税函[1997]22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湘国税函[1997]22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湘国税函[1997]22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2:59 |
| 信息简介: | 电信单位及其举办的各类企业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凡没有为客户直接提供无线发射电信服务的。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以前因各种原因已征收了营业税。没有征收增值税的,从1997年10月1日起一律改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