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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湘国税函[1997]25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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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22:22:57
信息简介: 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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