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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1998]336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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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2:51 |
| 信息简介: | 电力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随同电价向用户收取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供配电贴费”,凡按规定纳入省级以上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征所得税。否则,应按规定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