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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财税字[1998]9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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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2:50 |
| 信息简介: | 对采取直营连锁形式并实行统一的店名标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仍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连锁经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6]2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