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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发[1998]2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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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2:46 |
| 信息简介: | 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和医用。在我省境内凡属以开采天然地下水,经过消毒、杀菌、包装等工序生产销售或自用的矿泉水,一律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资源税,其单位税额暂定为1元/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