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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发[1998]4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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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2:43 |
| 信息简介: | 个体户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向付款方开具税务部门监制、带防伪标志的发票,支付款项,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