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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1998]15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医疗机构、墙体材料等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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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2:42 |
| 信息简介: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的原料内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以下简称废渣)的建材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