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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1998]23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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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2:40 |
| 信息简介: | 破产企业在和解整顿期间或破产清算过程中,出售和变卖破产企业的应税货物,或生产销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原为一般纳税人的,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征税;原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按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