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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湘地税函[1998]12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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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22:22:33
信息简介: 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转让资产的扣除成本应以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的实际成本作为税前扣除标准,企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的,其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个别企业按此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其评估调增部分可按税收管理程序报批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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