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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1998]13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邮电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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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2:31 |
| 信息简介: | 全省各邮电通信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均需经过国税机关审核批准,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未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的财产损失,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