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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函[1998]19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贸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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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2:23 |
| 信息简介: | 对国家确定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含国家确定的民族贸易县)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报省政府批准,我局曾以湘税发[1994]23号文件作了规定:即新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