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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发[1999]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税务、工商登记协调管理强化税收征管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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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2:22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先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然后持其副本和有关证件,30日内到原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尽快予以办理,纳税人凭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正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