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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1999]8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林业“一金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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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2:12 |
| 信息简介: | 单位和个人销售木材时代林业部门收取的“一金两费”无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均属于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一金两费”,不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