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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1999]8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预储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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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2:12 |
| 信息简介: | 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实行税款预储。今年内一般纳税人、城市县城关和经济条件比较好的集镇的其他纳税人应全部实行税款预储,其它地方的纳税人有条件的也要实行税款预储,尽可能地扩大税款预储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