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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1999]21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试运行期间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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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1:58 |
| 信息简介: | 试运行期间加油站增值税可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应纳税额必须按确保税收增长的原则掌握,当期核定的应纳税额应比上年同期实际增长10%。按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记录的数据计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当期核定税额的,其差额为允许调整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