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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发[1999]9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热水资源开征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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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1:57 |
| 信息简介: | 凡在我省境内开采地热水(俗称“温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对地热水资源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资源税,其单位税额暂定为1元/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