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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发[1999]10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业营业税政策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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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1:54 |
| 信息简介: | 对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应严格按照税收减免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先由企业提申请,经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州地税局审批,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报省地税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