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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函[2000]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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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1:48 |
| 信息简介: | 关于限期转让房屋使用权如何征收房产税的问题房屋产权单位将房屋使用权限期转让,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均属房屋出租行为,应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应征税款原则上应按租金收入金额一次性全额征收: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分次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