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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2000]10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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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1:45 |
| 信息简介: | 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发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以及本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贷款呆账损失,每笔单项损失在100万元(不包括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超过100万元的,应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