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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函[2000]4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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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1:43 |
| 信息简介: | 考虑我省对股东帐户利息所得征税的实际情况,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含发个人名义登记的法人机构)从证券公司股东资金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按规定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直接结付利息的证券经营机构代扣代缴。 |